政治雷達法律國家情報工作法 › 第17條

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7條

各情報機關與外國情報機關進行情報合作事宜時,應通知主管機關,並由主管機關協助統合及節制。 前項情報合作包括情報交換、情報會議、人員互訪、情報訓練、技術交流、電訊偵蒐及情戰行動等。 第一項統合及節制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各情報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 第16條看 國家情報工作法 全文第18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