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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9條

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之必要,得採取身分掩護措施。 前項身分掩護有關戶籍、兵籍、稅籍、學籍、保險、身分證明等文件之申請、製作、登載、塗銷或管理等事項,其他政府機關應予以協助,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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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