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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6條

情報工作之執行,應兼顧國家安全及人民權益之保障,並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越所欲達成目的之必要限度。 情報機關及情報人員,應嚴守行政中立,並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擔任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提供之職務。 二、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治團體或參與協助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舉辦之活動。 三、於機關內部建立組織以推展黨務、宣傳政見或其他政治性活動。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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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