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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5條

情報機關應建立督察機制,並辦理反制間諜及有關情報工作之紀律、保密、安全查核等事項;其機制建立、督察與調查事項、程序及其處理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各情報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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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