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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9條

主管機關研整之情報報告,得依其性質或應各級政府機關之需求,適時分送供作內部參考,並依法予以保密。 前項研析報告之分發及管理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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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