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家情報工作法
› 第10條
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10條
情報機關為執行情報工作之必要,得設立商號、法人、團體等掩護機構,其他政府機關應予以協助;其設置及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務員或學校教職員退休(伍)後,擔任情報協助人員或進入掩護機構服務者,不適用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
第七十七條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第七十七條
、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
第十五條
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
第三十四條
之規定。 前項於掩護機構服務人員之條件、待遇、任期、淘汰及考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9條
看 國家情報工作法 全文
第1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