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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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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情報工作法 第32條
情報人員或情報協助人員假借
第九條
及
第十條
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而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前項之罪,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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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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