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庫法 › 第12條

國庫法 第12條

國庫代理機關經收各項收入,應通知收入機關,並按期與收入機關對帳,分報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部。 各收入機關之收入,應按期分報財政部。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國庫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