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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 第3條

國庫關於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以中央銀行為代理機關。 中央銀行在未設分支機構之地點,經洽財政部同意後,轉委其他銀行、合作金庫或郵政機關代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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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