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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 第27條

國庫支票得指定兌付地區,由各該地區內之各國庫代理機關兌付之。 前項兌付地區之範圍,由財政部定之,並載明於國庫支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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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