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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 第20條

地區支付機構支付中央政府各機關之支出,應通知支用機關。 各支用機關之支出,及國庫代理機關關於國庫存款戶之支付,均應按期分報財政部、中央主計機關及審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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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