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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 第5條

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於左列各種收入,得按規定期間,自行收納保管,彙解國庫: 一、零星收入。 二、機關所在地距國庫代理機關在規定里程以外者,其收入。 三、在經收地點隨收隨納,經主管機關認為應予便利者,其收入。 四、駐在國外機關所在地無國庫代辦機關者,其收入。 五、機關無固定地點者,其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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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