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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 第28條

政府為調節國庫收支,得發行國庫券或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其發行或洽借,以法律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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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