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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法 第8條

無固定地點或在國外之機關,除第五條第七條之規定外,其現金、票據、證券之出納保管、移轉及財產之契據等之保管事務,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無固定地點者,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同意後,委託適當人員辦理之。 二、在國外者,由中央銀行洽商財政部同意後,委託所在地之本國銀行辦理;其所在地無本國銀行者,得委託其他適當機構或人員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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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