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 第32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32條

選舉票及投票匭,由各上級選舉機關製成分發各主管選舉機關,於選舉開 始前發交投票管理員。票匭依附式二之規定,選舉依附式三之規定。 (編 註:附式二、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 二) 第 831-837 頁)
AI 白話解釋
← 第31條看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第3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