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 第55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55條

國民大會代表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製交各上級選舉機關,將當選人 像片二張一貼於存根上,一貼於當選證書規定位置,蓋印分發,並於像片 右下角加蓋印章,其存根分交各主管選舉機關存查。 當選證書式樣,依附式四之規定。 (編 註:附式四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838-840 頁)
AI 白話解釋
← 第54條看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第5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