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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 第33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33條
第 四 章 選舉程序
投票管理員於接收選舉票時,應會同投票監察員查明數目,嚴密封存,非 屆投票日期當眾驗明封識後,不得啟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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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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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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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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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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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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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條
國民大會代表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製交各上級選舉機關,將當選人像片二張一貼於存根上,一貼於…
第56條
國民大會代表當選證書有遺失或毀滅情事時,得依左列各款之規定請求補發:一、在原當選地之著名報紙…
第5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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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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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條
各代表於開會前攜帶當選證書,親至國民大會辦理報到手續,其報到期間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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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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