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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54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四條各款選舉辦理完竣,主管選舉機關應於十 日內公告當選人名單,並通知當選人檢繳最近二寸半身像片二張,以備呈 報上級選舉機關發給當選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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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