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 第44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44條
開票管理員於開票時,對於選舉票作廢之認定,應會同開票監察員為之, 認定後須當眾宣布。 前項廢票認定之標準如左: 一、不用投票所發給之選舉票者。 二、被選舉人非候選人者。 三、選舉兩名或兩名以上者。 四、與公布之候選人姓名不符者。 五、被選舉人姓名顯然錯誤者。 六、記入其他文字者。 七、書寫塗改者。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 第43條
看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
第45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