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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56條

第 四 章 選舉程序
國民大會代表當選證書有遺失或毀滅情事時,得依左列各款之規定請求補 發: 一、在原當選地之著名報紙之登載遺失聲明,其期間至少應為二日。 二、填寫請求補發證明書同式二紙,由同屆國民大會代表三人負責證明之 ,證明書之式樣,依附式五之規定。 三、檢附最近二寸半身像片四張,連同請求補發證明書,登載遺失聲明報 紙各二份,一併送請該管上級選舉機關查明屬實後,即就餘存之當選 證書編列補字第幾號,將其所附相片分別粘附於請求證明書當選證書 及存根上,取據補發,其存根仍發交原主管選舉機關存查,並檢附請 求補發證明書及聲明遺失報紙各一份,轉請選舉總事務所備案,選舉 總事務所裁撤後,應轉送國民大會。 前項第三款所稱該管上級機關及原主管上級機關,於裁撤後為其接管機關 。 (編 註:附式五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 (83年5月版) (二) 第 841-8878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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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