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 第36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36條

投票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選舉機關委員或監督,應令其退出: 一、冒名頂替者。 二、發現二個以上選舉權之登記者。 三、在場喧嚷或勸誘,不服制止者。 四、攜帶兇器入場者。 五、有其他不正行為,不服制止者。
AI 白話解釋
← 第35條看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全文第3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