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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 第45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施行條例 第45條
第 四 章 選舉程序
開票管理員應製成開票筆錄,記載左列事項: 一、投票總額。 二、廢票總額。 三、各被選舉人之得票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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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程序」的其他條文
第30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四條各款選舉投票,均應於三日內辦理完竣。
第31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四條各款選舉之投票日期,由選舉總事務所規定通告。
第32條
選舉票及投票匭,由各上級選舉機關製成分發各主管選舉機關,於選舉開始前發交投票管理員。票匭依附…
第3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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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條
投票管理員應於投票前,會同投票監察員,將投票匭當眾開驗後,嚴加封鎖。
第3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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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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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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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條
投票管理員於投票完畢後,應即會同投票監察員將投票匭當眾嚴密封鎖,非經開票管理員會同開票監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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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條
遇有天災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發生,致不能投票時,投票管理員得呈報選舉機關電呈上級選舉機關核准,…
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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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條
各主管選舉機關委員或監督,於各投票匭送齊之翌日,應酌定開票時刻,先行宣布,屆時親臨開票所,督…
第43條
選舉人得請求開票管理員給與入場券,入開票所參觀開票事宜,至座滿為限。
第44條
開票管理員於開票時,對於選舉票作廢之認定,應會同開票監察員為之,認定後須當眾宣布。前項廢票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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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投票簿開票筆錄須繕副本,以備選舉人或被選舉人請求閱覽,其正本應保存六年。
第4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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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條
當選人所得票數,二人以上相同時,以抽籤定其名次先後。
第50條
同一地方或團體,其被選舉人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同姓名時,除別有方法能證明當選應屬何人外,以抽籤定…
第51條
候選人於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四條第二款以上之選舉均當選時,其當選均為無效。
第52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三十條所稱在邊疆地區之各民族,係指四川、西康、雲南、貴州、廣西、湖南…
第53條
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四條各款選舉,定有婦女當選名額,並有婦女候選人時,無論其得票多寡,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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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代表選舉罷免法第四條各款選舉辦理完竣,主管選舉機關應於十日內公告當選人名單,並通知當…
第55條
國民大會代表當選證書,由選舉總事務所製交各上級選舉機關,將當選人像片二張一貼於存根上,一貼於…
第56條
國民大會代表當選證書有遺失或毀滅情事時,得依左列各款之規定請求補發:一、在原當選地之著名報紙…
第57條
補發當選證書,應於發現遺失一個月內請求之。
第58條
當選人因故出缺時,任其缺額。
第59條
各代表於開會前攜帶當選證書,親至國民大會辦理報到手續,其報到期間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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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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