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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二款所定家庭總收入,準用社會救助法第五條之一第五條之三規定計算之;最低生活費,準用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二項所定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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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