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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被保險人預繳保險費期間,有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所定保險費率或月投保金額調整情形,致預繳金額不足繳納保險費者,被保險人應補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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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