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 第22條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被保險人及各級政府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應繳納利息者,由保險人於其繳納保險費後,核計其應繳納之利息總額,並載明於下次繳款單。 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所稱定期存款利率,指一般牌告之固定利率。
AI 白話解釋
← 第21條看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全文第2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