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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保險費之負擔,於被保險人符合或喪失各該款目規定資格之當月,均全月計算;同一月間符合不同款目規定資格者,當月保險費之負擔,應以月底主管機關所認定之資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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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