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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本保險之保險財務,保險人應至少每二年精算一次,每次精算四十年。 前項保險財務,由中央主管機關聘請精算師、保險財務專家、經濟學者、社會學者及有關機關代表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條規定調整保險費率時,應予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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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