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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 第15條
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月將符合本法
第十二條
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資格者之基本資料及相關異動資料,於次月第三個工作日以前送保險人。 保險人應依前項資料辦理被保險人及主管機關之保險費負擔變更,並載明於下次保險費繳款單(以下簡稱繳款單),其有差額者,應一併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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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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