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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年金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被保險人繳納積欠之保險費,由保險人依保險費欠繳期間先後順序抵充之,被保險人不得指定其繳納月份。 被保險人因加保資格或補助身分追溯異動所溢繳之保險費,應優先沖抵積欠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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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