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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76.08.07訂定)
› 第10條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76.08.07訂定) 第10條
會計員掌理業務如下: 一、單位概算、預算、決算之籌劃與編報事項。 二、年度分配預算之編報事項。 三、預算執行狀況表報之編報事項。 四、經費預算之控制執行與收支憑證之審核及結報送審事項。 五、歲入收款憑證之控制、查核、辦理繳庫及收支並列之處理事項。 六、記帳憑證之編報、帳冊之登記與會計表報之編報事項。 七、採購案件之開標、比議價、決標及驗收監辦事項。 八、代辦業務之收支審核事項。 九、會計文書之處理事項。 十、兼理統計事項。 十一、出席或主持有關會議。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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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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