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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76.08.07訂定)
› 第3條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76.08.07訂定) 第3條
本館各單位處理業(事)務涉及其他單位職掌者,應會商辦理,遇有意見 不同時,陳由館長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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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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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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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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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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