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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76.08.07訂定) 第7條

研究推廣組掌理業務如下: 一、藝術教育政策之研訂事項。 二、藝術教育資源、資料、資訊及珍貴史料之蒐集、整理、分析、登錄及 推廣事項。 三、藝術教育相關之教材、教具與教學方法之研發事項。 四、本館藝術品之維護、管理、典藏等工作及教育推廣事項。 五、藝術教育之研究發展及研討會之策辦事項。 六、國內外藝術教育機構、學術機構及社會團體、藝術教育人才之協調、 聯繫、合作及交流等事項。 七、學校藝術教育輔助教材(含實體及數位教材)之出版、展示及推廣事 項。 八、學校師生藝文創作觀摩徵獎活動之舉辦事項。 九、辦理藝術教育諮詢服務事項。 十、藝術教育人才庫之建置事項。 十一、全國藝術教育資源整合及推廣服務等事項。 十二、出席或主持有關會議。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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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