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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76.08.07訂定) 第8條

展覽演出組掌理業務如下: 一、全國性及學校藝術教育美術展覽之舉辦及專輯出版事項。 二、音樂、戲劇、舞蹈、音像、民俗技藝等表演藝術之辦理事項。 三、展覽、演出場地之營運、管理事項。 四、承辦上級機關交辦及與其他機關團體合作推廣各項展演活動事項。 五、學生藝術學習成果展示、觀摩及推廣事項。 六、學校藝術教育教師專業成長研習活動之策辦事項。 七、一般藝術教育研習活動之策辦事項。 八、兒童藝術學習活動之推展交流事項。 九、志願服務人員之訓練與管理等辦理事項。 十、辦理防火訓練事項。 十一、出席或主持有關會議。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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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