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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76.08.07訂定) 第9條

總務組掌理業務如下: 一、本館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公文之收發、繕校與檔案之管理事項。 三、營繕工程及房舍之管理、維護事項。 四、設備及物品之採購、保管、分發事項。 五、財產管理及維護等有關事項。 六、現金、票據、證券、存款、契據等之登記、保管及出納事項。 七、工友(含技工、駕駛)及駐衛警之管理事項。 八、工友(含技工、駕駛)資遣、退休撫卹等辦理事項。 九、勞工保險辦理事項。 十、中央公教住宅貸款之辦理事項。 十一、車輛之管理維護等有關事項。 十二、環境美化之策劃辦理事項。 十三、辦理防災、防震及民防長年訓練事項。 十四、員工福利事務之執行事項。 十五、事務之管理事項。 十六、對其他各單位行政支援事項及辦理不屬其他各單位事項。 十七、出席或主持有關會議。 十八、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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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