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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76.08.07訂定)
› 第11條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76.08.07訂定) 第11條
人事管理員掌理業務如下: 一、有關人事規章、人事工作計畫及報告之辦理事項。 二、職員任免、遷調、獎懲案件之辦理事項。 三、職員俸給、資遣、退休、撫卹之辦理事項。 四、職員考勤之辦理事項。 五、職員考績之承辦事項。 六、職員銓敘案之辦理事項。 七、人事動態登記及人事業務各類表報之編報事項。 八、員工福利之規劃、監督事項。 九、員工進修訓練業務之辦理事項。 十、各項補助、福利互助、保險及相關人員財產申報等辦理事項。 十一、出席或主持有關會議。 十二、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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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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