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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76.08.07訂定)
› 第6條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76.08.07訂定) 第6條
秘書掌理業務如下: 一、襄助館長,綜核文稿事項。 二、綜合、協調及督導各單位業務事項。 三、重要案件之管制督導與研考事項。 四、本館年度施政計畫、工作計畫、工作報告及每月大事紀彙編事項。 五、機密文書處理及公文稽催與重要文稿函件之撰擬事項。 六、本館發言人及重要新聞發布事項。 七、館長授權處理之事項。 八、館務會報及業務協談之辦理事項。 九、出席或主持有關會議。 十、其他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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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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