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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76.08.07訂定)
› 第4條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辦事細則(76.08.07訂定) 第4條
本館館務會報及業務協談事項如下: 一、本館每兩週舉行館務會報一次,會報中之裁(指)示事項,全館員工 應貫徹執行,其執行情形,應追蹤檢討,重要者予以列管。會報由館 長主持,秘書、各單位主管及相關人員出席,由秘書業務協辦人員擔 任紀錄。單位主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派適當人員代理參加,但須報 經館長核可。 二、為便於各單位聯繫協調日常工作,必要時,每週得舉行業務協談一次 ,由秘書主持,各單位主管或指派業務承辦人員出席,秘書業務協辦 人員擔任紀錄,協談結果,陳館長核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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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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