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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示範公墓及忠靈塔管理辦法 第6條

聯勤總部留守業務署 (以下簡稱留守署) 、國軍示範公墓管理處 (以下簡 稱軍墓處) 及台北、台中、高雄地區留守業務處 (以下簡稱地區留守處) 依本辦法執行有關業務。 留守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計畫之擬訂、呈報與作業管制。 二、編制與裝備之建議與呈報。 三、管理作業之連繫與協調。 四、預算之編製與轉分配。 五、有關法規及作業程序之建議。 軍墓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軍示範公墓及忠靈塔之管理、維護與祭典及安葬 (厝) 事宜之策訂 與執行。 二、安葬 (厝) 位置分配及資料之建立。 三、預算編擬之建議與支付。 四、警衛安全措施之策訂。 五、設施裝備之獲得,保養及環境之維護。 六、除特勳區以外人員之安葬 (厝) 審核作業。 地區留守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忠靈塔之管理、維護與祭典及安厝事宜。 二、安厝位置分配及資料之建立。 三、預算編擬之建議與支付。 四、安厝申請之審查及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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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