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規
立委
選舉
金流
指南
議題
更多 ▾
本週國會
找我的立委
國會數據分析
政府首長
地方政府
委員會
政黨
公投
民調
連署
立場測驗
合約範本
2026 選舉
AI 問
常見問題
搜尋
政治雷達
›
法律
›
國軍示範公墓及忠靈塔管理辦法
› 第7條
國軍示範公墓及忠靈塔管理辦法 第7條
國軍官兵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安葬國軍示範公墓: 一、現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死亡。 二、作戰或因公負傷,致傷劇死亡。 三、生前曾奉頒動章。 四、服役滿二十年以上或支領退休俸者。 國軍官兵生前獲頒國光勳章或青天白日勳章或有其他足資矜式之忠烈行為 者,得申請安葬國軍示範公墓特勳區。
AI 白話解釋
點此用 AI 白話解釋這一條 →
引用本條的條文
國軍示範公墓及忠靈塔管理辦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7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15條
國軍官兵合於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或作戰因公死亡核定撫卹有案者或曾當選國軍英雄、戰鬥英雄、克難英…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陸海空軍現役、退伍或除役之軍官、士官、士兵(以下簡稱國軍官兵)及其配偶死亡後,得依本辦法之規…
第3條
前條葬厝方式及處所如下:一、安葬:指遺骸土葬於國軍示範公墓墓區。二、安厝:指骨灰厝放於忠靈塔…
第4條
國防部為本辦法之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政策、計畫與編裝之核定。二、預算之核定與分配。三…
第5條
聯合勤務總司令部(以下簡稱聯勤總部)為本辦法之管理機關,掌理下列事項:一、計畫之審查與核轉。…
第6條
聯勤總部留守業務署(以下簡稱留守署)、國軍示範公墓管理處(以下簡稱軍墓處)及台北、台中、高雄…
第8條
國軍官兵合於前條規定或生前曾奉頒獎章或服役滿十年以上者,得申請將骨灰安、遷厝於忠靈塔。
第9條
合於前二條規定之國軍官兵配偶,得准與該官兵同碑同穴合葬於國軍示範公墓或共厝於忠靈塔,如其配偶…
第10條
國軍官兵及其配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安葬國軍示範公墓及安厝忠靈塔。一、非因過失犯罪,經…
第11條
已安葬(厝)國軍示範公墓或忠靈塔之國軍官兵或其配偶,如經查證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由軍墓處或…
第12條
已安葬他處之遺骸不得遷葬國軍示範公墓。但合於本辦法第八條規定者,得依遺族申請,將骨灰安厝於忠…
第13條
申請葬厝,由死亡者之家屬,無家屬者由原單位或當地團管區司令部,依本辦法之規定於死亡之日起六十…
第14條
國軍示範公墓之墓區,依國軍官兵死亡時之功勳或階級可區分別為特勳區、上將區、中少將區、上校區、…
第15條
國軍官兵合於本辦法第七條第二項或作戰因公死亡核定撫卹有案者或曾當選國軍英雄、戰鬥英雄、克難英…
第16條
本辦法之作業規定及適用書表格式由聯勤總部另定。
第17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第6條
看 國軍示範公墓及忠靈塔管理辦法 全文
第8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