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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第10條

榮民失蹤者,其所有財產,得由本會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聲請法院選定本會為財產管理人。 前項財產管理,比照遺留財物之規定管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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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