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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 第9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第9條
榮民死亡後,所遺留財物經支付必要喪葬費外,尚有賸餘,其安置單位或 其親友志願為其祭祀者,可酌留部分金額由安置單位成立祭祀基金保管委 員會,於銀行設立專戶,以存本付息二年期以上之儲蓄存款,由祭祀人於 春秋節日會同安置單位領取息金執行祭祀,事後並將購物單據送安置單位 ,於每年年終向本會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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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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