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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 第6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第6條
死亡榮民之遺體,應依規定裝殮,除安置單位及遺產能解決墓地問題者外 一律火葬。 前項埋 (火) 葬許可證之申請,依有關法令之規定,其係火葬者,應將骨 灰裝骨灰罐,刻明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及死亡日期,送入附近之軍人 公墓納骨室 (或單位自行設立之納骨室) 存放;土葬者,應建立墓碑刊明 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及死亡日期,並由安置單位作成紀錄層報或轉報 本會登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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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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