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 第13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第13條

本會對於保管之遺留財物應於光復大陸後,在各該死亡榮民之原籍或遺產 繼承人或遺囑指定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住所所在地定期公告,通知有關當事 人憑保具領。 前項遺留財物經定期公告期滿無人具領時,由本會依法定程序處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