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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第7條

榮民死亡後,其遺留財物由其安置單位負責清理,並通知死亡人生前所報 在臺遺產繼承人或遺囑指定繼承人憑保具領,安置單位並應將其遺產繼承 人或遺囑指定繼承人姓名、年齡、職業、身分證字號、住址等,與死亡者 之關係,以及具領財物品名、數量等,詳細列冊連同領據逕送本會核備, 同時並陳報其上級機關備查。 依前項規定具領遺留財物者,應檢具有關證明,以供安置單位查實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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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