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 第3條

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第3條

榮民死亡時,應由安置單位酌情設奠祭弔,為其註銷戶籍,並檢附加蓋『 已於×年×月×日註銷戶籍』戳記與承辦人印章之死亡診斷書 (格式如附 件一) 、死亡通知書 (格式如附件二) 、遺物清冊 (格式如附件三) 層報 或轉報本會除名,如因遺留財物繁瑣,清理費時,可先報除名,後報遺物 處理。 前項所稱死亡診斷書,由治療醫院 (所) 填發,但意外死亡者 (自殺、他 殺、撞車死亡、落水溺斃等) 應報請該管法院檢察處勘驗,發給相驗屍體 死亡證明書。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