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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第5條

死亡榮民參加公保、榮保、人壽保險或其他保險者,應檢附死亡診斷書或 相驗屍體死亡證明書及戶籍 (除戶) 謄本送其安置單位及保險機構,請發 撫卹及死亡給付或請求賠償。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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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