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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死亡暨遺留財物處理辦法 第14條

未經本會輔導安置之榮民死亡後,其殮葬事宜,由遺族辦理,無遺族者由 其親友辦理,必要時,可報請本會各地服務機構協助之,無親友者,由本 會各地服務機構辦理之。 未經本會輔導安置之榮民死亡後,其遺留財物如在臺無繼承人、遺囑指定 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而由其親友逕行處理者,由處理人負法律責任,如本會 根據管區警察機關或所隸團管區司令部或其親友鄰居之通知,而予處理時 ,依第八條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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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