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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 第10條
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0條
財團法人應定期對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舉辦教育訓練,並宣導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違反後果。 財團法人應建立檢舉信箱、專線及其他正當檢舉管道,供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並訂定相關處理程序及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對於檢舉人應訂定檢舉人及檢舉內容之保密措施,保障檢舉人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施。 財團法人應訂定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懲處與申訴制度,並即時於其內部網站揭露違反內容、日期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財團法人應於其網站揭露誠信經營規範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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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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