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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 第13條
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3條
為監督並確保經指定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國防部應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及相關規章,辦理下列各項監督: 一、財產登記、管理及運用情形。 二、投資項目與評估、決策之內容及程序。 三、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 四、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 五、董事、監察人職務之執行。 六、依法令或國防部指導訂定、修正捐助章程及規章之情形。 七、其他業務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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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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