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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第12條

為監督並確保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正常運作及健全發展,國防部應依本法及其相關法令、財團法人捐助章程及相關規章,辦理下列各項監督: 一、財產登記、管理及運用情形。 二、投資項目與評估、決策之內容及程序。 三、年度績效目標達成、預算書與決算書編製及報送國防部之情形。 四、董事、監察人之兼職費。 五、董事長、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之薪資、獎金及其他給與。 六、董事、監察人職務之執行。 七、依法令或國防部指導訂定、修正捐助章程及規章之情形。 八、其他業務運作。 國防部對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之業務與財務運作狀況及投資情形,每年至少一次書面查核,並得視需要辦理實地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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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